赋魅•祛魅•返魅:算法权力的实践审思与突围之路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算法依托技术优势与资本逻辑耦合,实现了权力的再生产,并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成为现实社会权力运行中的重要变量。在实际运行中,算法以“赋魅”的方式获取受众的依赖与追随,并以难以感知的实践形式再现权力“魅影”,引发了新的现实困境。以算法权力实践的“赋魅—祛魅—返魅”为线索,基于算法权力“赋魅”的逻辑理路,可从量化、剥削、规训三个内在机制对算法权力进行“祛魅”,以消解其实践“神话”,并在算法权力的“返魅”中,实现对算法权力的驯化、规制与引领。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权力;算法空间;权力主体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4)07-0109-07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算法得以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的各个方面,成为社会权力运行的重要变量。凭借其天然的技术优势以及与资本逻辑的耦合,算法逐渐淡化了其“工具”角色,实现了“权力”角色的高位进阶,逐渐演变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在无形中影响着受众的思维认知与行为方式,在推动社会高效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现实困境。困境源自于算法权力的扩散,尽管逆转的算法权力不断反驯于现实主体,规训主流意识形态的生存空间,却仍然受到受众的深度依赖与狂热追随。因此,需要对算法权力的实践进行审思与分析,以其运yNBIHhHbdyv6WjJ+ueOudxdtXKTyMFdl37oXmH5C3vc=行的内在机制探讨算法权力“赋魅”的原因,“祛魅”算法权力的实践神话,有效推动技术进步、人的发展与价值引领的耦合共进。
一、“赋魅”:以逻辑理路阐明算法权力的实践“魅影”
算法权力之“魅”,本质是“蒙蔽之魅”,作为一种自然生成的需求,“魅”兼具“神秘性”与“鼓动性”双重意味。“赋魅”可分为被动赋魅与主动赋魅两种,其中,被动赋魅即人在面对未知世界时,易将其“神秘化”,以引发崇拜或恐惧的共同性情感来获取安全感,以“距离”凸显“崇高”,以“崇高”赢得信仰;主动赋魅则是为了获取权益或资本而有意营造“神秘感”,以求得关注与追随。唯有先阐明算法权力的实践“魅影”,才能实现算法权力的“祛魅”与“返魅”。
(一)权力建构逻辑:算法权力在空间转向中再现“利维坦”之魅
20世纪以前,“空间”概念在哲学范畴中一直处于沉寂状态,通常以时间的依附性概念而存在。直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技术带来崭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人文生活中的空间性,空间转向及其纵深发展趋势研究自此受到学界青睐并长盛不衰,进而引申出一种全新的以空间性为价值基准的认知判断体系。此外,数字技术的应用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空间已然不完全是地理学层面的概念,固态空间逐渐被流动空间所取代。对于权力的实现而言,“越来越有可能绕开人类的理性意识,在感性层面重新发挥作用,给权力的隐身带来更大的可能性”[1]。因此,基于空间转向审思权力实践逐渐成为学界重视的研究方向。
相较于传统的实体空间,算法空间是人类生活中独特的物质性与符合具体情境的社会性计算,是形式与内容、静止与运动的统一。算法技术通过勾勒“数字轮廓”,重构了一种社会的“数字秩序”,使得世界万物成为权力主体可观测、分析、解释、预言与调控的对象,权力生态得以重塑。同时,在算法空间中,任何行为主体拥有技术和战术之后,都可以成为权力掌控者。伴随技术自主性的凸显,算法嵌入政治体系中,对政治权力和价值的影响引致算法空间下的新政治风险,即“利维坦”的智能形态——“算法利维坦”。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认为,“利维坦”是为避免“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一自然状态,由人类缔约建立的为人类提供安全和秩序的强大机构[2]。人们因其安全性和秩序性,极度依赖“利维坦”,又因其缺乏制约而深受其约束。算法技术亦是如此,人们在获取算法便利时又深受其束缚,甚至会做出让步。因而,在人们对算法的依赖程度逐渐加深的同时,又无法阻止算法权力的膨胀,极有可能使其演化为权力的巨灵“利维坦”,其中交错着权利让渡的半契约逻辑和工具理性至上的绝对权威逻辑。
在权利让渡的半契约逻辑中,算法空间秩序只用于普通公民的参与,而主权者缔约阙如。一方面,技术越来越成为政治发声的工具,社会公民基于国家对算法赋权产生的认同,将算法空间的秩序视为国家治理的合理部分;另一方面,公民利用算法理性赋予的高福利功能,以自身的信息数据进行交换,致使其以一种更加隐性的物化方式自我持存。因而,公民被置于算法空间的监控体系之下,却无法通过权利行使制衡算法监控。绝对权威逻辑则是由前者发展所致,半契约逻辑便决定了除权力主体之外的普通公民所缔结的权力契约是绝对权威的,且不受约束。在国家治理赋权算法技术的同时,公民权利让渡算法,当算法的工具理性逐渐取代人的政治理性时,算法就具备了权力属性,算法空间的权力秩序便开始异化。政治权力意识的表达由传统灌输式的话语秩序转向为潜移默化式的数据秩序,权力算法成为占据绝对地位的“算法利维坦”,渐具吞噬“权力制约权力”方式和“权利制约权力”方式的二重可能,“权力”与“权利”主体间性的关系也随之异化。
(二)权力表征逻辑:算法权力在符号表征中展现“隐身术”之魅
算法时代,人类社会权力的实践方式,逐渐从强制性转向合作性,权力的运行正在越来越多地建立在同意而非强制的基础上。强制性权力的淡化可诠释权力的“隐身术”这一概念,其并不意味着强制力的逝去,恰恰相反,强制一直存在,只是没有被社会个体的意识所触及,而作为算法空间的一种重要权力实现技术而存在。符号化、隐喻化是算法权力隐身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以一种修辞形容社会运行状况,可知,不仅是权力,社会的诸多方面,都正在从实体向符号,从沉重向轻灵,从有形向无形而变”[3]。如果说,前网络时代的感性权力是基于崇拜、仪式等形式而建立,那么算法时代的感性权力,则是通过算法传播的视听符号等感性中介,重新建构受众认知外界的基本意识框架,加固了“人—符号—外界”的认知结构,符号获得了人与外界之间的解释权。
符号是权力的重要象征,包括语言、行为、仪式等“象征之林”,人类凭借符号进行交互,权力主体借此进行自我维护。借助符号系统,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既定关系进一步被界定,权力客体通过符号接受其中特定的价值意义并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和导向。由于算法传播技术的飞跃发展,当今算法权力符号的生产和传播成本较低,在无限量的符号加载过程中,人与现实的直接联系被切断,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更多是算法权力通过符号建构出来的拟象呈现。算法空间中权力主体通过优劣制衡,在不断更新符号生产与赋意策略的过程中形成激烈角逐。此外,智能空间的全方位建构,使得信息表达形式从二维平面升级至三维空间,也为权力符号的深入渗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算法空间中权力的隐身不仅是结构的符号化,还在缺场效应中带来权力符号的“致幻”之魅,使受众在无意识的盲目跟风中陷入“他者欲望的欲望”的伪“我要”状态[4]。算法空间中的权力符号生产是一种双向合谋的仪式,以算法空间中的直播互动行为为例,受众可以通过点赞或刷礼物的形式与主播进行互动,以满足自身的感官需求,主播也会并寻求受众的兴趣点并制造话题,以自身的言行举止诱导受众为他们的符号活动买单。在整个过程中,主播利用受众偏好的符号进行消费诱导,而受众也以商品化行为生产自我偏好的权力符号,最终双方在交换中达成共识。而在此过程中,算法恰恰发挥了其“计算”功能,找到受众的偏好点,表面上是权力对象或规训对象占据了主导地位,实际上则是算法将“他者”的欲望附加于权力对象,进而呈现出一种伪“我要”状态,使“我”的欲望成为了他者的欲望之欲望。
(三)权力运行逻辑:算法权力在视觉控制中呈现“无视野”的“凝视”之魅
算法权力的空间表达借助现实与虚拟空间的算法化营造算法空间,其本质是不同层次的利益集团、组织通过算法权力的意向对空间载体的博弈计算过程。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权力运行更加顺畅,以更加灵活的运行方式逐渐取代实体空间中传统权力的规训模式。权力的运行必然会产生博弈关系,进而出现不同的权力指向和权力后果。一方面,权力主体借由虚拟平台和电子屏幕等算法空间基础设施,将本隶属于不同空间中的群体重新融入原有关系网络,并实现现实关联;另一方面,权力主体据此重新规定算法空间的行动准则,并借由技术控制实现霸权,以此彰显既有权力关系和运行机制。
“认识世界的基础是具有经验性的直接的知觉,其中视觉在全部知觉中占有主导性的地位。”[5]基于人的生理性基础,在算法空间的视觉化倾向中,群体的视觉崇拜在无形中建构了视觉化的认知法则,致使受众逻辑逐渐构筑于视觉图景之上,进而催生了算法权力的视觉化统治。同时,算法技术的突破式发展延伸了人体感官,再一次将视觉实践推向高潮,“观看”方式催生了多样的视觉图景,并使之成为受众认知社会文化的中介,为算法权力提供了栖息的“温床”。在技术与资本双重逻辑交织下,算法空间中“看什么”“能看见什么”“看不见什么”等“可见”与“遮蔽”的问题无不涉及权力的运行与博弈,算法权力的具象化再次浮现眼前。如此,受众观看的不再是真理性的对象,而仅仅是根据算法权力主体的意愿所构建的“幻象”,此刻,“眼睛”与“凝视”发生分裂。当受众面对权力主体营造的“幻象”之时,意味着受众正在被算法所“观看”,其通过眼睛观看视觉内容的同时也接受了来自视觉内容的“凝视”,这种“凝视”因算法技术的“计算”契合了受众的内心需求,因而,“凝视战胜了眼睛”[6]。正如拉康所言的“镜像之看”,我们以为自己在感受漫威电影带来的心潮澎湃的体验,实则已经被美国式个人英雄主义所锚定,“受众在发出‘观看’之前,就受到了发生在‘他者场域’中的象征之看的‘染指’”[7]。
在算法图像化和景观化呈现视觉内容背后,是权力的柔性嵌入,可视化图景之下的权力意识形态之手正在塑造着“精美”的可视化景观,通过合理化的算法空间秩序加以呈现,视觉图景成为算法景观控制之下“被观看”群体的牢笼。此外,还孕育出一大批失去判断力和行动力且依附于算法权力主体的“看客”,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注意力政治”[8],因而,“注意力”也被视为权力货币,是实现权力转化的有效机制。在算法空间中,受众的需求已被权力主体转化为“喂养”算法权力的“养料”,为进行更深入的“能见度的遮蔽”贮备“燃料”。
二、“祛魅”:以内在机制解构算法权力的实践“神话”
“祛魅”即去神秘,是排除神秘力量,趋向于理性化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对“魅”的解构。在智能算法空间中,算法权力的“祛魅”意味着人们不再把算法权力视作“神秘魔法”而盲目膜拜,而是要突破算法合理性的技术外衣以防算法霸权,从而打破算法权力无所不能的实践“神话”。
(一)从“全景敞视”到“独景窥视”:揭露算法权力量化主体的隐匿机制
空间如何与社会实践相互作用,铺陈于20世纪中期众多的空间转向研究中,为学术界所高度关注。空间性研究的介入,使空间成为与互动系统共同参考的重要因素。基于此,著名哲学家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提出的“全景敞视”被视为理解“现代空间—权力机制”关联性的典型模型。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暴力征服,全景敞视凭借特殊的空间建筑模式,使权力能够以增强自身力量的形式增强社会力量。法国当代哲学家布鲁诺·拉图尔基于“全景敞视”,提出了“独景窥视”这一概念,区别于福柯式空间—权力分析模型,其强调“行动的空间”,而非“表征的空间”,在表征功能的基础上,完成了空间和时间的“嫁接”。“以‘时空折叠’的方式将隶属于不同时间、空间情境中的行动者‘征召’入自身的行动者网络来建构社会化的空间。”[9]作为算法时代的“独景窥视”工具,电子屏幕由网络基础设备支持,通过自身的算法机制来鼓励受众建立社交网络,在扩展交互对象的基础上,为受众提供行动空间。随着算法空间的发展,福柯所言的有形存在下的规训权力转向了无形窥视中的被动驯化,隐匿于电子屏幕之下的算法凭借“天然优势”形成对公众精准量化的“权力凝视”。
在算法空间无形的窥视下,权力主体凭借技术优势收集并量化受众的数据痕迹,以此更加隐蔽地进行算法规训。一方面,受众被算法权力主体所构建的数据库分解为一般的生物性数据,在技术追踪中塑造数字身份,生活被转化为数字符码,以备算法精准刻画用户图像。另一方面,算法会根据数据分析规训人们的认知行为,以这种隐匿的方式进行精神层面的渗透与入侵,实现权力指向。在权力主体的包装下,“知情—同意”协议设置早已形同虚设,刻意采用晦涩冗长的语言表达隐私政策等操作方式,算法权力主体获取信息更为便利,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推动了“自我量化”的潮流趋势,公众在自我监测中生活与作息,无需强迫,自愿以数字化的行为习惯建立算法空间中的自我监视装置。
因此,从量化主体层面来看,算法空间下的权力对象不仅是“数字人”,更是“透明人”,被空间中的同质化力量裹挟进算法秩序中。韩炳哲指出,“‘透明’是一种系统性的强制行为,它席卷所有社会进程,并使之发生深刻的变化”[10],在智能传播时代,控制“透明”的力量恰恰来自于算法权力。换言之,受众对于算法权力建构的“全景透明监狱”无从感知,置身于其中无所遁形。
(二)从“数字零工”到“数字灵工”:批判算法权力剥削主体的劳动机制
得益于算法技术的精准量化,算法权力吸纳与剥削主体劳动的方式一直在发生改变,随着越来越多“数字劳工”的涌入,算法空间以技术权力构建起隐蔽的劳动空间,形成新兴的劳动场域。凭借天然优势,算法权力主体通过塑造权力对象的劳动机制和劳动秩序,成为劳动管理的“中轴”,在劳动剥削中不断加强算法权力。基于此,算法权力主体逐步建立起从劳动指挥、劳动评价到劳动规训的全流程劳动机制,从“数字零工”到“数字灵工”,劳动愈发隐匿于机器之下,深藏于屏幕之后,消解于娱乐之中,在沉浸式的无意识体验中,表面上的自主劳动实则是“‘他主’中的‘自主’”[11],“他者剥削”也逐渐转向“自我剥削”。
算法空间的时空属性,使得数字零工表面上可以自主决定接单时机、工作时限与地点,实际上却进一步加深了劳工对算法权力主体的实际依附。首先,从数字零工付诸劳动开始,权力主体就通过“信息茧房”与算法推荐进行劳动指挥,故意制造数字零工信息的不对称性,并将预设的可选范围嵌入系统,结果是处于信息劣势的数字零工难以自主选择理想的工作,不得不沦为依赖算法提示的机械“点屏工具”。例如,网约车司机需先确认接单,才能查看乘客的目的地信息,如果在算法程序规定时间内,司机没有点击算法推荐订单的“接受”或“拒绝”按键,系统将默认其“接受”;如果司机频繁拒单,其信誉度和服务资格将受到影响。其次,服务对象评分性质的算法记录,被权力主体收集以建构数字声誉机制,对数字零工的劳动进行评价,算法空间中众多用户自愿在“共创”“共享”等说辞鼓动下为算法权力建构的劳动创收机制无酬劳动。最后,根据数字零工在算法评价中的表现,算法权力主体通过不断评估对之进行隐性规训,如网约车司机为获取来自算法空间的信息优势——派单优先,对算法权力无意识地服从。
区别于以重复性劳动为主的数字零工,“数字灵工”特指“依托算法空间从事知识技能型工作的劳动者”[12],该群体以更加灵活的工作机制、更注重灵感的创作以及更具算法素养为主要特征,他们的出现更是加深了算法权力剥削的遮蔽性。数字灵工不仅需要生产内容吸引用户关注,还要付出不可见的情感劳动维系数字流量与声誉,而这种非物质性劳动往往会被算法机制所遮蔽,得不到相应的报酬与认可。对于虽未违反算法权力秩序但绩效平平的数字灵工,权力主体会通过隐性的排名系统降低其算法曝光度,在悄无声息中最大限度地吸纳劳工的休闲时间和剩余生产力,从而实现对劳工的自由掌控。结果是数字劳工在这种不稳定的工作中疲于奔命,心甘情愿地服从于算法权力建构的劳动剥削机制而不能自拔。
(三)从“强硬暴力”到“温和暴力”:探明算法权力规训主体的符号机制
“依赖暴力手段的权力并不是最高级的权力,精明且友好的权力应当不会正面反对屈从性主体的意志,而是试图制造积极情感并对其加以利用。”[13]算法空间的权力实践正是如此,权力符号生成机制为算法权力实践打破了时空限制,并形成新的表征方式,使其以非矛盾性的方式摒弃否定性。在算法权力塑造的符号机制中,物品的实际价值被消解为抽象的符号,受众消费的实际是商品背后的符号意义。一方面,各种权力符号交织起来共同形塑权力对象的认知方式,使其忽略现实真相,成为算法权力的“接收机器”;另一方面,权力符号能指—所指结构之间发生断裂,权力符号无需按照真相建立框架,“营销”征召权力的生成逻辑成为主流,现实事物被吞噬于仿真之中,不再根源于任何“现实”。
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提出的“符号暴力”与算法权力符号作用机制相契合,这一概念意指统治阶级与受众自身进行合谋,通过符号权力施加暴力,这种暴力源于随时间累积而形成的习惯性的社会存在模式[14]。权力主体先利用算法技术在空间中获得生产前提,而后通过符号权力进行意义建构,使受众的价值看法受到习惯性的社会存在模式的影响,而该模式恰恰是根据生产者的价值观构建而成的。符号暴力并非诉诸如军事、经济等强制手段的赤裸裸的强硬暴力,而是一种“温和的暴力”[15],符号的掌握与运用是算法空间权力主体实施文化和意识形态影响的重要表征。
算法空间中的流量逻辑亦是如此,算法权力本身蕴含的资本逻辑和技术逻辑会不断放大算法空间中的流量崇拜,长期在以流量和热度为导向的“投喂”之下,受众的能动性和主体性遭到侵蚀,价值选择和认知受到算法权力的干预,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中接受来自权力符号的规训,甚至在符号暴力的围困中变为失去价值判断的“工具人”。其中,大量用户在主观上并不认为这是来自流量符号的暴力,反而为其合理性进行声张与辩护,从而强化了符号暴力的威力。如此,在算法空间内符号暴力借“信息茧房”之势,不断封闭循环,对现实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构成内源性挑战。当受众沉溺于权力形塑的符号景观之中,便丧失了对现实本真的追寻动力,而掌控权力符号的主体不费吹灰之力便获得了控制社会空间的能力。因此,算法权力符号通常隐藏着权力指向,其原真性在信息流通过程中不断被消解,人们越来越生活在算法权力塑造的符号统一体中,现实世界呈现的也不过是诸多符号的表象。
三、“返魅”:以践履路径实现对算法权力的实践突围
基于上文对“祛魅”的分析,需以三重内在机制对算法权力之“魅”进行解构,实现对算法权力的“返魅”。智能化时代,人类依然需要借助和使用算法技术,对算法权力的“返魅”有着内生需求。但是,这种“返魅”是建立在“目的—手段”“权力—权利”“路径—归旨”三重辩证关系基础上的“返魅”,旨在实现对算法权力的驯化、规制与引领。
(一)技术“返魅”:基于“目的—手段”的辩证关系,驯化算法权力
算法技术不仅改变了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方式与行为方式,也重塑了自我认知。在某种层面上,技术的进步往往意味着人类的退步,这种退步是人类感官、意识等多方面的萎缩,是一种新的欺骗形式,是“祛魅”之后的“返魅”,是主奴辩证法的新型权力关系[16]。权力秩序在算法工具理性的支配下被重新定义,算法俨然成为支配人与分配资源的主宰,在这种屈从与支配的关系中,算法权力应运而生。由于算法权力缺乏可视性,算法空间中的每一个人都在“享受”算法权力支配带来的便利与自由,这是一种比“朝施暮戮”更致命的“自由的感觉”。因而,理应反思身处算法权力支配下人的处境以及其与技术的关系,以驯化算法权力。
算法时代,人们对于算法技术的崇拜已经使其从实现目的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目的存在,原本作为解放双手的技术,逐渐变为统治世界的工具。基于此,算法的意义逐渐呈现出“从手段趋于目的”的意味。不仅如此,在算法权力的崛起与笼罩下,其量化机制在对人的特殊性进行消解的同时,精准投喂机制又使得人在无意识层面产生与算法之间相互认可的快感,算法依赖日益加深,后果便是算法权力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全方位的统治。而原本作为主体的人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看似体现主体能动性的受众选择,实则却是主体自主性意志的丧失,个性化人格变成一种“被召唤”的主体人格,使在“信息茧房”自我回声中不断放大个性的主体,沦为算法权力实现目的的手段,“目的—手段”的辩证关系发生根本性颠倒。
海德格尔认为,“算法技术首先是作为一种经由人的行为创造和利用的合目的的工具出现的”,是数字时代的人们为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这一目的而创制的工具和手段。国内学者荆学民也曾指出,“让‘人是目的’成为伟大的政治信仰”[17]。算法技术作为“人的延伸”,关注人的主体性应当始终是其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类推动算法技术的发展是对象化的劳动,应该防止算法权力膨胀超越人类自身,以致忘记自身的物质存在,要防止马克思曾提及的“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这一现象发生[18]。因此,驯化算法权力,务必要意识到算法权力的出现是技术实践发展的历史必然,而推动和承接这一发展的是“人”这一主体。同时,受众个体应该积极提升相应的算法素养,预防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算法空间并获取良性资源,防止被算法权力牵着鼻子走。
(二)权力“返魅”:基于“权力—权利”的辩证关系,规制算法权力
技术赋魅致使算法权力脱离了受众掌控,权力主体的价值得以植入其中,带来了诸多潜在风险。算法权力的崛起对既有的权力与权利秩序均构成了挑战,算法“客观”“中立”的技术光环所掩盖的是一种极度的不公正。算法程序是权力主体单方面设定的产物,对于其中的不尽合理之处,受众只能被动接受,“信息茧房”、算法歧视等问题均对受众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构成挑战。算法权力主体和受众地位平等,其中任意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当算法权力主体驾凌于受众之上时,就应当实现双方平等地位的复归,以权利规制算法权力。
“权力”是单向度的控制,而“权利”却是双向度的制约。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对权力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权力彰显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和支配。而“权利”则体现的是权利双方的平等关系,“权利是指特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19],而且,权利和义务是彼此依存的。算法的运行应当始终坚持“人是目的”这一根本价值,算法权力的规制应建立在维护受众权利的基础之上。以权利约束算法权力,在于坚持算法的正义尺度,从编制程序、数据汲取到精准推荐均应确保最大限度减少算法歧视和最大多数人的平等参与,以切实维护算法受众的基本权利。
此外,在权利与权力的边界关系问题上,任何一方的运行都不能越界。当权力过大时,会出现干预过多的问题,进而侵害私人权利;当权力过小时,则存在干预不足的现象,致使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因而,要维持权利边界与权力边界之间的平衡。算法权力在对主体进行干预时,应将受众的权利置于优先考量地位,同时行使算法权力时务必遵守“群己权界”原则,从而达成算法主体权力与受众权利边界的平衡。权利让渡后权力被生产出来,而算法权力作为技术的延伸也应以权利为界。在维护受众权益的同时,要积极完善适用于算法空间的权利保障体系,突出保障受众权利在算法权力治理制度建构中的优先性原则[20],使算法服务于受众权利的确立、行使和保障。要以制度化建设规制算法权力的无序扩张,保障受众的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信息权,不断夯实算法权力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三)价值“返魅”:基于“路径—归旨”的辩证关系,引领算法权力
算法在社会实践中的普遍应用,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意识形态生成路径,作为新技术路径,其以“过滤气泡”“信息茧房”等传播策略以及特定的符号表征逐渐生成了具有算法特征的新型意识形态。算法技术具备显著的主观意识,在海量的数据中找寻底层结构,不断生成对关联性的评判标准。因此,算法空间也逐渐成为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算法权力主体成为赛博空间意识形态代言人。习近平明确指出:“要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21]作为形塑意识形态的软性权力,离开主流价值的引领,算法权力就会如脱缰的野马,给意识形态安全带来风险。因而,在驯化和规制算法权力的基础上,还需以主流价值观引领算法权力,避免其带来的意识形态负效应,争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和认同拓展更大的空间。
算法权力并非洪水猛兽,在算法空间中,存在多元的价值谱系,应以高势位的价值导向对其进行技术纠偏,引导算法和权力运用“向善”。一方面,助推主流价值不断融入算法技术,营造风清气正的算法空间价值生态。从源头上,实现价值理性对技术理性的超越和引领,积极引导算法程序设计者和传播媒介平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努力协调技术、利益与社会责任三者关系,实现动态平衡,以“价值含量”驾驭“信息流量”。此外,除了从源头介入加强权力主体的伦理自律,还需增强对受众算法素养的培育力度,在算法与受众交互中不断重塑算法空间的价值链,全方位提升受众在沉浸式算法机制中的信息生产、选择、甄别及整合素养,培养受众对算法权力的理性认知和批判意识,使其能够知晓算法权力生成、运行背后的技术逻辑和衍生出的意识形态风险作用机理,让算法成为切实服务于人全面发展的助推器。
另一方面,以主流价值引领算法权力,做好对算法技术的价值把关。在算法技术社会化运用的今天,算法已然无法做到“无涉价值”,因而,在人机协同的基础上构筑以主流意识形态为导向的算法把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价值把关过程中,应将高效能的算法审核和高品质的人工审核有机结合,在算法把关上坚持人机协同原则,以主流价值观念引领算法权力。同时,还要从顶层设计出发,多层次、多场景、多维度地增加主流意识形态内容在算法空间中的占比,从而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发力,推动人与算法权力关系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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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良性互动研究”(23VSZ06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延安时期文化发展活力的生成与实现机制研究”(2022YJ029)。
作者简介:孙文琪(1998—),女,山西寿阳人,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媒介发展与意识形态建设;姚建军(1970—),男,山西夏县人,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媒介发展与意识形态建设;王志超(1998—),男,山西阳城人,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媒介发展与意识形态建设。